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及免税情况解析
2024-07-28 01:24一、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和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地产税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
2. 房产税的计算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税务机关会参考同类房产进行核定。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房地产税的免税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免缴房地产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果这些免税单位出租房产,则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但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经营用房产需要按规定纳税。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需要按规定纳税。
2.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此外,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通过了解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和计算方式,以及免税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房地产税的相关政策,为购房和投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纳税人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