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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经过建筑局,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

2024-06-09 20:31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经过建筑局,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其他损失。如果确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涨跌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最相类似房屋市场成交价比照: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参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房屋涨跌损失。首先应比照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的房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的房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的房屋。

三、专业机构评估:如果没有最相类似房屋可比照,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在确定损失的时间点上,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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