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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下的物业管理费:业主权利、物业服务

2023-06-06 21:36

物业管理费的新规定

新规定下的物业管理费:业主权利、物业服务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业管理费的相关规定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在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得到了明确。《民法典》第277条第2款规定,居委会应该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法定义务。此外,调整了业主的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明确了业主的共同部分经营收入归属,完善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业主的权利和保障

对于业主而言,新规定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保障。例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对于决定建筑物维修资金的使用、筹集、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除了业主的权利和保障外,物业服务人也有了更加明确的义务。例如,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此外,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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