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的房屋怎么处理
2023-05-02 16:43
轮候查封的概念
轮候查封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处理。轮候查封实质上为仍未查封,其法律效力在于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
我国法律规定查封制度不仅是对查封财产的一种保全,也是对查封财产能顺利变现的一种保障制度。
查封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当事人的债权有积极意义,它本身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
轮候查封的财产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轮候查封申请人有权按照比例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第94条及民诉解释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抵押房产的处理方法
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在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须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公告期为60天。
若六十天内,未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则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以上是轮候查封下的房产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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