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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新规定空置房

2023-04-20 17:37

物业管理办法新规定空置房

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应当参照有关协议中的条款予以执行。对于那些在入住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入住,并且在入住后很长时间都没有使用过的空置房产,他们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请求减免物业费。
物业管理办法新规定空置房

空置房的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起,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为标准,未满一年的为待销售的商品房;闲置一年至三年内的,属于闲置商品房;空置期超过3年的为积压型商品房。
空置房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交付使用,但开发商还没有销售,其物业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负担;二是已经准备好交付使用,但是由于业主的个人原因没有登记,或者登记了但没有使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支付。
“空置房”是一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术语,从严格意义上讲,“空置房”是一种住房在建成一年后仍未完成销售的现象,也就是“空置房”的意思。

物业费缴纳规定

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分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这四个规范分别是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浮动范围不超过20%是合法的。不过,各地的收费标准略有不同,具体的收费标准要看当地的物价局。
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委托物业办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备、美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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