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2-10-23 13:18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以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土地的科学利用。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国家城镇规划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的管理。本地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进行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要等方面的要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建设工程相结合。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步骤和要求,制定出让计划,包括出让数量、出让面积、出让位置、出让步骤等内容,确保出让过程有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在出让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土地,需具备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规划与设计的条件,应包含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附图中应包含地块的地理位置、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入口、建筑边界、地块周边的环境、基础设施等。
第七条出让、转让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附有规划、设计的要求和附图。出让人、受让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要求和图纸。在出让、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镇土地等级划分,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规划的需要。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应以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等为主要参考。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评估。
第九条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才能办理土地使用的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符合原出让合同所附的规划、设计要求,并由受让人到市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受让人在变更原规划设计条件时,须经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公用用地或设施,应经规划管理机关同意,按比例适当增加。出让人通过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批后,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上缴。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出具的出让、转让合同或者未经批准的,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不予批准。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土地所有权证书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管理机关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对申请规划、附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可以拟定《条例》,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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