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022-10-03 14:19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额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房屋的原值作为征税基础的,另外一种是以房屋的租金作为征税基础的。
第一,按价征收。从价计征是以房屋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的差额作为征税基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计算公式:应税房屋的价值=(1-扣除率)×1.2%,应缴税款=房屋应税余额×1.2%。第二,按租征收。从租计征是以房屋的租金为基础征收的,其征税基础如下:
一是以出租住房所获得的不包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作为纳税基础(包括货币收款人、实物收入);计算公式是:不包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
二是以服务或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按“同一地区的房屋租金水平”,从租计征一次;计算公式是:不包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
三是企业、社会团体、团体、团体、团体、团体等单位按照市场价将房屋租赁给个人,并将租赁所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应税所得=房屋租金收入×4%。
什么时候缴纳房产税
第一,纳税人将其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之日起交纳物业税。第二,纳税人为生产和经营而自行建造的住房,自竣工之日起交纳物业税。
第三,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自竣工验收后的第二个月开始。
第四,纳税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一个月内购买新的住房。
第五,购买存量住房,从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屋权属证明后的第二个月开始。
第六,纳税人出租或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后的一个月内。
第七,自自用、出租、出租、出租自建住宅的,自住房使用或交付后的一个月内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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