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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动产登记能过户吗?解析过户手续及相关法律依据

2025-05-05 01:00

一、房屋不动产登记能过户吗?

房屋不动产登记能过户吗?解析过户手续及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并应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向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不动产登记是可以进行过户的。

二、过户手续及相关法律依据

1. 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需要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领取测绘图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后提交申请材料。

2. 办理变更过户: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不动产证后,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需要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要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 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 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要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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