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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政策与申请条件

2025-04-18 07:18

一、契税减免政策起始时间

契税减免政策与申请条件

根据政策信息显示,契税减免政策是从2016年2月22日开始算的。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新政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2023年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1.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购房者,其所购买的房地产契税税率为1%。

2.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宅的购房者,首次购买住宅,可以享受50%的减免,最低只需缴纳0.5%的契税。

3.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次购买住宅的购房者,可以享受20%的减免,即最低只需缴纳0.8%的契税。

4. 购买住房的居民还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额度为购房价款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契税减免申请条件

1. 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 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 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 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并代政府在该土地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6.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其在被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相应地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都不会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政策从2016年2月22日开始实施,购房者可以根据政策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2023年的契税减免政策包括不同购房情况下的税率和减免幅度,购房者还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契税减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购买公有住房等。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了解相关政策,以便享受相应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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