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及补偿问题
2025-04-12 17:24一、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土管部门根据政府的批准文件,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2. 听证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土管部门提出申请,土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 报批
土管部门将拟订的收回方案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 下达收回决定书
土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5. 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公告。对于已出让的土地,还需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设定抵押的,需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补偿
划拨土地被国家收回时,土地使用权人不享有补偿权。然而,对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三、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包括: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自动放弃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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