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及相关规定解析
2025-04-06 10:06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因个人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1. 个人住房:
对于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有所不同:
(1)在法律更改日期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在法律更改日期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则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3)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2.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等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有明确规定:
这些住房在按规定允许转让时,应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也是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3. 拆迁安置房: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1)如果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是在法律更改日期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如果是在法律更改日期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则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拆迁安置房转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也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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