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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收回的条件和依据

2025-03-24 03:39

一、农村自留地收回的条件

农村自留地收回的条件和依据

根据规定,农村自留地的收回是有条件的。具体来说,如果土地使用者不符合既定的使用目的,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如迁移、撤销)停止使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收回的几种情形,以保障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当然,在土地被收回时,土地使用权人应获得适当的补偿,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

二、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是农村自留地收回的核心依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得到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未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因撤销或迁移停止使用土地。对于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进行,除非有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另外的规定。

三、收回自留地的具体情形

农村自留地可被收回的具体情形包括:城镇居民购买自留地、房屋坍塌超过两年未被恢复使用、房屋所有人去世且无继承人、城镇居民继承农村自留地、农村发展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一户多宅或自留地乱建等情况。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并防止了自留地的滥用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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