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原则解析,保障被拆迁人权益
2025-03-17 15:11一、政府拆迁原则是怎样
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根据我国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要按原面积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和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
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
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的压力,被拆迁户的安置应鼓励迁往市区边缘地段和人口稀疏的地区。根据这个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或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
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应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时,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二、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的产权确定办法和补偿安置界限如下:
1、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手续但权属清楚,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在1990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给予补偿安置。无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三、拆迁安置房分类如何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房屋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先安置好被拆迁人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了解政府拆迁原则和相关规定,可以帮助被拆迁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以便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