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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原则及办理流程详解

2025-03-17 14:51

一、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原则及办理流程详解

不动产登记一般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直接登记。

二、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的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以保持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对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应当同时登记符合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同样,对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应当同时登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三、连续登记原则

如果某不动产尚未办理首次登记,那么就不能办理其他类型的不动产登记,但以下情形除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查封登记,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属地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如果不动产跨行政区域,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如果不动产单元跨行政区域且无法分别办理,应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先受理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指定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协商确定或者依指定办理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将登记结果书面告知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此外,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原则和办理流程的详细介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注意遵守各项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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