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矿山补偿标准及管理归属规定
2025-03-17 06:10一、国家征用矿山补偿标准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与征收土地相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来说,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二、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什么是征用
征用是国家依照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分为有偿征用和无偿征用。有偿征用是指以支付赔偿费等方式征用土地,无偿征用则是指征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矿山需要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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