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025-03-12 15:36一、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居住地的认定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法律规定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但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内容中关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法律规定,常居住地的认定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内容中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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