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应在何时交付房屋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2025-03-08 10:02一、约定交付日期或交付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138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日期或交付期间。其中,“日期”指某一确定的时间,“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的,出卖人应严格按约定日期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必须在约定日期接受交付;若合同约定交付期间,则出卖人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履行交付义务皆为履约,除非买受人有选择权,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对方交付。
二、确定交付时间的原则
具体确定交付时间可依照以下原则:
1. 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若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的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的时刻。
2. 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 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在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 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
三、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照以上方式补救确定交付时间的,则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出卖人应考虑包装和运送时间,买受人应考虑为接收标的物而准备仓储的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付日期或交付期间,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付时间,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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