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作用
2025-03-08 02:45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 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需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职责包括: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设立物业维修基金,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和设施的合理使用;
7. 履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有效,作出决定需要经过过半数委员的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业主公约是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报备给房地产管理部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上是关于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作用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业主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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