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房需谨防看房确认书“陷阱”
2025-03-08 01:17近日,市民程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某中介公司以其违反看房确认书规定为由,将其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并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引发了人们对二手房交易中看房确认书的关注。
据了解,近年来,购房者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引发的纠纷不断。中介公司拟订的看房确认书中的部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这些无效的单方条款应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市房管局市场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看房确认书这一名称存在误导,中介公司利用看房确认书固定带看房屋的事实,防止买方私下成交等“跳单”情况。然而,如果中介方利益保护过当,就会侵犯委托人的利益。
居间人取得报酬需满足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是以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尽管提供信息是促成合同订立的方法之一,但在南昌房产中介市场,客户委托中介不仅要求提供房源信息,还要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仅提供房源信息还不足以被认为完成了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
购房者在签订看房确认书时,应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被限制权利和增加责任。如遇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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