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易新规:三年内可上市
2025-03-03 01:29一、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新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动迁安置房的需求逐渐增加。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9年发布了新的通知,明确动迁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期限由原来的五年缩短至三年。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便利被动迁居民家庭能够更快地将获得的动迁安置房进行交易,提升其流动性。
根据新规,动迁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条件主要取决于被动迁居民家庭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即小产证)。如果家庭已经取得小产证并且持有满三年,则可以直接进行上市交易。而如果小产证未满三年,则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上市交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三年,以及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三年。
二、初次交易限制与再交易自由
动迁安置房在初次交易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会注明“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这意味着在初次交易的三年内,购房者无法进行转让或出租。然而,一旦满足三年条件后,动迁安置房的再交易将不再受到此类限制,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也不再标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实现了再交易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一政策的调整,不仅为被动迁居民家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度。购房者在购买动迁安置房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的交易限制和条件,以免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三、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在购买动迁安置房时,购房者需要特别注意一些关键事项。首先,需确认卖方是否已经取得小产证,并且持有时间是否满足三年的要求。若小产证未满三年,购房者应确保卖方满足上述条件,避免因交易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购房者还需妥善保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大产证,以备日后交易时使用。对于未取得小产证的动迁安置房,购房者在交易前应仔细核实卖方的资格和房产的合法性,以降低潜在的购买风险。
动迁安置房的交易政策调整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在实际交易中仍需谨慎对待,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了解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将有助于购房者在房地产市场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