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类型及继承问题解析
2025-01-29 09:18经济适用房是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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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申请法院确认使用权的归属,再进行继承的认定。
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有本市的户籍;其次,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经济适用房属于小产权,其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在继承问题上,建议申请法院确认使用权的归属,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的认定。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要求、赡养关系、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资产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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