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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违建可不拆的依据及相关规定解析

2025-01-21 01:20

一、程度并不严重的一般违建

三种违建可不拆的依据及相关规定解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造的建筑,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限期拆除。因此,对于程度并不严重的一般违建,可以通过罚款、改正、补办证件等方式来处理,不需要限期拆除。

二、1990年前修建的房屋

对于1990年前修建的房屋,虽然形式上可能缺少一些证件,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根据实践经验,这类房屋修建于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虽然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并不违反当时和现在的城市规划,并且能够提供符合建造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因此,这类房屋只是形式上缺少一些证件,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再认定的违建

对于已被划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违建的认定和处置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一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再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威胁实施行政强拆,属于行政目的不当的变相逼迁行为,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因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再去认定的违建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程度并不严重的一般违建、1990年前修建的房屋以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再认定的违建都有依据可不拆除。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合理处理违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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