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城市预售监管资金缴存比例规定详解
2024-12-17 02:39一、武汉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的规定,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1. 对于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施工进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
2. 对于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2并已支付相应施工进度款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
3. 对于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开发企业也适用15%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1. 上年度在武汉市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集团)。
2. 按照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
3.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一个监管账户内包含多幢的,应全部按工程形象进度最慢的幢所对应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执行。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有具体规定,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个月、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等节点。
二、其他城市的规定
1. 山东省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根据节点的完成情况确定。
2. 天津市的规定:根据不同区域和建筑类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有所不同,每年调整一次。
3. 郑州市的规定: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资金总额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
不同城市对于预售监管资金缴存比例有不同的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开发商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措施。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开发商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缴存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