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及办理条件
2024-12-07 06:39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定,该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具体来说,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这意味着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该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 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 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和公示等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1. 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 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 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 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 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 公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信息。
通过以上流程,开发企业可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法地销售商品房。这也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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