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及计算方法解析
2024-11-14 20:26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规定,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而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则要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进行收取。
二、划拨商品房转让
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以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要补交土地的出让金。按照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进行收取。
三、工业用地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出让应经过1990年5月19日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收购,按照标定地价的30%进行收取。而5月19日之后,则按照其标定地价的50%进行收取。
四、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1. 有实际成交价的土地,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根据不同情况,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30%或60%的标准收取,划拨商品房转让按照10%的标准收取,工业用地出让按照30%或50%的标准收取。计算方法包括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计算方法以及异议评估等。以上是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及计算方法的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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