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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如何处理及继承问题解析

2024-11-14 13:58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如何处理及继承问题解析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离婚后双方均可继续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4.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

6.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

8.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

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如果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果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果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公房承租权是否可以继承

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明显的物权特征,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是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属关系间进行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式与继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决,以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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