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情况及原则解析
2024-10-31 19:52一、赠与房产
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若没有公证说明该房屋是赠予夫妻双方的,则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馈赠,属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前受赠的自然还是婚前个人财产,但若是婚后受赠的,就要看受赠对象了;如果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若是赠与个人的,则仍然是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二、共同房产
共同房产有一个特征就是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购买都有出资。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房产证的,还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获得房产证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子女名下的房
在法律中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送,法律也没有规定房产必须属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拥有个人财产,这种房产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子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夫妻中任意一人。
四、婚前房产
夫妻中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自己独自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得房产证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离婚财产分割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同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照顾和补偿。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理。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