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条件及限制详解
2024-10-29 08:10一、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区别
根据房改政策,房改房可以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两种情况。可售公有住房是指个人从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可售共有租房,而不可售公有住房则包括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的住房等。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准入条件
要进行房改房的买卖,需要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 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 出售、抵押、交换的房改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其中,标准价是指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情况下购买的房改房,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是指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情况下购买的房改房,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是指在1995年以前已按标准价房改的情况下,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 交换、赠与的房改房,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 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三、不能买卖的房改房情况
以下情况下的房改房不能进行买卖:
1.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价格购买且没有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
2.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3. 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但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4.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改房;
5. 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6. 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7.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房改房;
8. 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装修费用的房改房;
9. 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10. 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根据房改政策,房改房的买卖要根据房子的情况进行区分。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有不同的特点和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房改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同时,也有一些情况下的房改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购买房改房时,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违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