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2024-10-29 04:40一、租房押金的性质和作用
押金是租房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属于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押金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
二、押金数额的限制
押金数额应根据原债权利益的大小来确定,一般来说,原债权利益大,押金数额也相应增大,反之亦然。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过大的押金数额,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押金的数额应在所担保的债权之下,总债权的20%之上,才具有担保价值。
三、押金利息的归属
押金交与债权人后,其所有权就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但对受押人即债权人来说,其收取的押金的数额越大,所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
四、押金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时机
当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时,出押人有权请求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另外,对于超过法定限额的押金余额,出押人随时都有返还请求权,或者可以通知受押人予以抵充。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对押金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出押人仍有返还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关于没收押金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五、债权让与对押金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由A变成B时,押金也当然移转于新债权人或已经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债权让与的一项必要条款或负担。除非债务人同意或者三方另有特别约定,新债权人必须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
租房押金是一种非必须的制度,押金数额应受限制,押金利息归属于债权人,押金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时机和债权让与对押金返还请求权的影响需要注意。租房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