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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及区别

2024-10-26 19:23

一、抵押的特点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及区别

抵押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抵押的特点是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后,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质押的特点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的特点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而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而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留置权人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而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而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通过以上对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和区别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这三种担保方式的不同之处。抵押和质押都是债权人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而质押财产需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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