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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2024-10-23 09:56

一、转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转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上出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新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记载的时间起算不满5年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售。如确需出售,应当由政府回购该经济适用房。其次,购房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但政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转售经济适用房的材料和手续

转售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一些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政府回购的,房屋所有人需要持房产证、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材料,并携带书面的转售申请书,到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如果按原购买价出售,转售人需要携带相同材料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经摇号确定的新的购买人与原购买人办理完毕产权交割后,到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如果按市场价出售,转售人需要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之间价差的7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三、转售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转售经济适用房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在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其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此外,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人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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