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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影响

2024-10-22 05:32

自新婚姻法发布后,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更为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导致的纠纷案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在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原则后减少了部分纠纷。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影响

一、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些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没有争议,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如果约定是为了规避法律,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三、具体分割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离婚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1. 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归属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或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所得、继承、受赠的财产、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经营活动的收益、债权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合理的分割。

3. 复员、转业军人的离婚财产分割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达到10年以上的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个人所有。

4. 分居两地的婚后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并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 婚前个人财产的变化

如果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7. 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8. 房屋财产的分割

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修缮、装修、扩建等,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9. 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10. 其他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并且法院也提出了具体的分割原则。这些规定和原则的出台,对于减少离婚纠纷、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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