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相关规定解析
2024-10-21 14:36一、机构介绍
业主大会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依法召开的大会,是一个完全合法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
二、成立条件
不同地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江苏省和南京市的规定,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已使用超过一年的面积达到30%不足50%的小区,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都市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且已使用满一年的,业主应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北京市规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上海市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以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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