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024-10-19 08:50一、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况
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租房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 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 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5. 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 故意损坏公有房屋;
8. 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
9. 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行为。
二、公租房的清退情况
1.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2.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公租房的退出规定
1.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况主要包括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和租赁期满等情况。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承租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对于租赁期满的情况,承租人应及时腾退房屋,并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公租房的管理和维护是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权益的重要举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