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及买卖政策详解
2024-10-14 17:44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一、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补偿费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补偿费的标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奖励性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也有一些规定:
1、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确需出售,必须以低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2、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需要根据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即土地出让金,并将经适房转为商品房。转为商品房后,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转为商品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3、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如果业主决定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和产权过户手续。手续包括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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