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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2024-10-12 17:57

一、约定出让方应缴纳的税款由受让方负担

土地转让协议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只要转让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约定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转让土地时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未能满足完成25%投资总额的规定的土地转让合同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此,合同内容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四、出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的赔偿问题

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应赔偿受让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土地溢价。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收益,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所必需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条件,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土地转让中的优先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均有效且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

七、土地转让登记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土地转让登记备案合同仅用于登记备案,其效力仅及于登记备案,土地转让价款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八、转让被查封的土地的转让合同有效性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即合法有效。但在解除查封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受让方不能直接请求变更地籍。

九、出让方的土地使用权灭失后的替代履行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系特定物转让,不同位置、用途、地质构造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土地均是特定、唯一和不可替代的。因此,特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灭失后,受让方不能请求以其他土地替代履行。

十、土地出让方未取得权属证书、未经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性问题

土地转让方未取得权属证书、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十一、政府拟对土地重新拍卖不构成合同解除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拟收回土地,对土地重新拍卖,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该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十二、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属于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情形;政府未对低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该转让合同仍有效。

十三、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被政府收回或未交付土地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判定合同效力的唯一法定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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