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的必要程序及补偿安置方案详解
2024-10-12 10:32一、拟征地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信息。
二、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三、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一书四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将此方案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六、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八、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并根据需要举行听证会。
九、其他补偿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十、企业腾退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交出土地,如拒不交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可以保证合法、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同时,对于违法阻挠征地的单位或个人,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