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及特点
2024-10-11 13:46根据法律规定,抵押贷款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质押贷款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抵押贷款的变现能力通常在50%-70%,而质押贷款中如定期存单、国债基本为100%,股票、公司债等可达60%-70%。
二、生效时期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占有方式
抵押贷款以不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的占有现状作为担保物,不要求转移财产所有权。而质押贷款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
四、针对对象
抵押贷款可以用作抵押物的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机器、交通工具等。而质押贷款可以作为质物的是指权利,包括汇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五、办理登记部门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变现能力、生效时期、占有方式、针对对象和办理登记部门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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