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的定义、特点及注意事项
2024-09-26 17:23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的物权,存在于他人的不动产上,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地役权一般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相关权利。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地役权的相关合同。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地役权一般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的物权,供役地为他人的不动产,需役地为自己的不动产。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包括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以及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再次,地役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此外,地役权的效力一般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
在转让方面,地役权一般是不可以单独转让的。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地役权也可以抵押,但不可以单独进行抵押。在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可以根据实现方式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设立、转让和抵押地役权时,需要注意相关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地役权的存在可以为土地利用提供更多的便利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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